行业自律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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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行业自律公约


(经自治区建筑业协会四届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引导建筑业企业严格自律、诚信守法、履行社会责任,树立行业新风,遏制违法违规失信行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内蒙古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会员单位应当遵守本公约。应自觉抵制违法违规失信行为,努力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


第二章  行业自律准则

第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诚信经营,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  严格按照本企业的资质许可范围参与投标和承揽工程,不出借、转让企业的资质证照,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

第五条  坚持正当竞争。不以欺骗、行贿、提供回扣、合同外让利、签订阴阳合同等不正当手段参与投标或承揽工程。在投标报价或施工承包合同中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

第六条  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足额配备管理和技术力量,加强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的素质和水平。确保企业的相关人员持有效证照上岗,确保企业的注册执业人员在其执业资格许可范围内执业。

第七条  实行工程质量溯源制,严格履行施工质量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组织施工,不偷工减料,不以次充好,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向社会提供合格的建筑产品。

第八条  确保安全生产和标准化施工。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两项许可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强化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和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增创自治区标准化示范工地。向施工作业人员提供安全作业环境和条件,有效防止生产安全事故。

第九条  重视环境保护,倡导绿色施工。有效防止渣土遗洒、灯光噪音扰民、扬尘、废污水直接排放。做好节能、节材、节水,努力创建节约型工地,最大限度地减少施工生产对自然与社会环境的影响。

第十条  义利并举,诚实守信。坚持互惠互利,严格履行与建设方、分包方、材料设备供应方、借贷方等单位订立的经济合同,拒绝各种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强化依法纳税意识,自觉照章纳税。

第十一条  坚持以人为本,营造和谐的劳动关系。严格依照有关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为员工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学习、培训环境和条件,保障劳动者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职业保险等合法权益,不拖欠员工工资。

第十二条  积极履行管理责任和社会责任。严格员工的管理和教育,有效保证员工自觉做到:不涂改、伪造、出借、转让企业和个人的相关证照;不制作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企业形象。


第三章  行业自律监管

第十三条  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设立行业自律信用评价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对会员单位的行业自律情况作出仲裁,并向协会常务理事会提出奖惩建议。

第十四条  协会秘书处根据常务理事会的安排,负责做好本公约的宣传、解释工作,负责会员行业自律行为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并建立会员行业自律行为档案;受理对会员行业自律行为的投诉、举报,受理会员涉及行业自律行为的申诉。


第四章  行业自律奖惩

第十五条  对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准则,自律信用状况良好的会员单位,经协会会长办公会批准后,可通过会刊、网站进行表彰;同等条件下优先取得协会组织的评优、评奖资格。

第十六条  对违反行业自律准则,存在不良信用行为的会员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通过协会会刊、网站等媒体向社会披露其不良信用信息;取消参加协会组织的评先评优评奖活动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公约经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八条  本公约由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业务指导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业管理处        0471-6945837

登记管理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处      0471- 6946406

协 会 电 话:    0471- 6294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