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中心答疑:
承包人订立施工合同的主要目的就是通过对合同的妥善履行,以投入工程的人、财、物期待能够如期、足额取得工程价款,实现盈利。如工程发生可计量工作量减少的情况,则会损害承包人履行该施工合同的预期利润产出,给承包人带来预期利润损失。若该类情形由发包人不履约、不全面履约或不适当履约行为造成,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相应的预期利润损失。
预期利润损失,是指承包人通过全面、妥善履行施工合同本可以实现的经营利润而由于发包人不履行、不全面或不适当履行施工合同而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所造成的损失。发承包双方订立并履行施工合同的目的在于获得相应的利益或经营利润,若一方不履行合同、不全面履行合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将导致相对方产生相应的损失,包括费用或期限上的损失。其中,费用损失分为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直接损失也称积极损失,是受损害者既有财产的减少,亦可理解为实际损失;间接损失是一方本可通过履约获得的财产性权益因相对方不履行、不全面、不适当履行合同而无法再获取的收益,也可称为可得利益损失。预期利润损失是可得利益损失的一种,是合同双方在订约时可以预见的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经营利润。
但是,主张预期利润损失应以合同有效为前提。首先,预期利润作为可得利益的一种,是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经营利润,合同无效则自始无效,未完工程更无强制继续履行的可能性。故主张预期利润损失必须以施工合同成立且合法有效为前提。其次,《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条确立了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承包人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这一原则,这是基于合同无效又无法返还财产的情况下对承包人物化到工程实体中的投入给予的折价补偿;《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3条规定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的损失可酌情参照合同约定计算,而非合同无效按有效处理。同时,合同无效时的损害赔偿责任仅限于因缔约过失产生的信赖利益损失而不包括可得利益损失。
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本文整理者 内蒙古尚本律师事务所 刘也)